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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7-16 | 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常用的角度进行综合分类,劳动合同终止有两类:
     (一)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因此,又可分为辞退终止和辞职终止。对用人单位来说,除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伤残等级1至6级的职工不得辞退终止合同,患病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须将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满和“三期”满,方可与之终止合同以外,其他职工合同期满时均可与之终止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合同无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有的地方规定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地方有规定的,应执行地方的规定。无论是否须要提前通知,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期满时即行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辞退终止合同,还应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合同证明书。超过合同期满时日,仍未办理终止手续,当事人则失去提出终止合同的权利。由于合同期满,其效力立即终止,所以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国家规定,双方只能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须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一般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等等。在约定终止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不能将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的条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的程序是:

     1.确认终止条件出现的事实。
     2.按约定的方式即行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发给终止合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