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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12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全面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是我国死刑复核体系的重大进步,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选择。


        一、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五节以四个条文对死刑的适用和限制作出了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条件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未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不得适用死刑。

        2. 适用对象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不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时间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

        3.适用程序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通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件数量。

        5.刑法分则的限制。我国刑法分则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死刑,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大量罪名中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在现存的刑法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中,也都以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作为死刑适用的条件。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核准程序才能生效。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审理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则无须经过这一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死刑案件,不论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还是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案件,也不论是只经过第一审程序还是又经历了第二审程序,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两审终审制的一个例外。

        (三)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一般是在死刑判决或者裁定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四)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但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级别的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由中级以上的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则由原审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级别以上的法院进行。

        (五)程序启动的必然性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是“必然启动”,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在作出死刑裁判后,即使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作出死刑裁判的人民法院也要主动逐级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或者核准。之所以采用这种启动方式,是因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实行“不告也理”,不附任何条件,不受控辩双方意志所左右,而是由作出死刑裁判的下级人民法院主动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报请而启动死刑复核程序。

        (六)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性质上具有浓重的行政审批色彩。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采用行政化的报请方式。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具体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案件的复核

 

        我国的死刑案件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不论是哪一类案件,都应当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由相关的人民法院核准。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一)复核的人民法院及合议庭组成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庭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发生的地域和案件性质将死刑复核庭分为五个庭,这五个庭负责的案件和范围每三年进行轮换。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复核程序的启动和流程

        1.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种情况发生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的第一审案件中,具体流程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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