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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然后再按照第(2)项的流程走。
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讯问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高级人民法院增加的义务性规定,也是辩护律师介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报请复核的要求和报送的材料
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
1.报请复核的报告五份,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2.第一、二审裁判文书五份,且应附送电子文本。
3.死刑案件综合报告五份,且应附送电子文本。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3)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的情况,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均应当写明。
(4)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的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5)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7)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4. 全部案卷、证据。
(1)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2)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四)复核死刑案件应审查的内容
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五)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1.处理的一般规则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勘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3.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六)不予核准死刑后的程序
1.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外。换句话说,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仍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审理,无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
(一)复核的人民法院及合议庭组成
1.死刑缓刑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未设置专门的复核庭。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复核程序的启动和流程
1.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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