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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缓的,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缓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直接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二审裁定书时同时标明“本裁定即为核准死刑缓刑执行的刑事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刑缓刑执行的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缓的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也应当讯问被告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死刑案件是否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尚存在争议,是否在死缓案件的复核阶段都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
(三)报请复核的要求和报送的材料
报请复核的死刑缓刑执行案件,也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与报请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相同。
(四)复核死缓案件应审查的内容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内容相同。
(五)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律师参与复核程序
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联系承办法院
二、获取案卷材料
三、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1.核实有无可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和证据
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被告人本人的陈述与辩解,主要任务是判断是否具有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和证据。
2.帮助当事人树立起希望和信心
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应通过会见当事人,帮助当事人树立起希望和信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为一审、二审两次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完全绝望,以绝食或闹事来对抗看守所的管教,拒绝配合其家属为他聘请的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的工作,甚至拒绝配合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因此在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向其释明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争取在复核程序中能不被核准死刑而获得生路,帮助当事人树立起希望和信心。
四、调查取证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把自行调取的证据提交给承办的法院,承办的法院一般都会接受。
五、提出辩护意见
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二是约见法官,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最高人民法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了硬性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相当重视,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如何反映和提交意见,也应当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等角度入手,但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的是,在死刑复核程序反映和提交意见的终极目标是“不被核准死刑”,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终极目标则是“保命”,所以反映和提交的意见一定要围绕终极目标进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介入:
(一)事实认定方面
1.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2.死刑裁判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确有错误的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在死刑裁判中据以判决被告人死刑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存在以下问题,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反映和提交意见。
(1)案件认定中的关键证据获取程序非法,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排除,或者可能使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
(2)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罪大恶极的;
(3)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不清的;
(4)法院在事实认定时采信证据存在错误,如忽略了控方提供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的;
(5)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二)法律适用方面
1.适用罪名错误
2. 量刑存在问题
(1)被告人存在罪轻情节,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当被告人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一般可以认为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不应当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找出被告人是否存在这些罪轻的情节。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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