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必备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期限的合同各有特点。
有固定期限合同的灵活性表现为合同期限可长可短,短期合同可签半年、1年,长期合同可签5年、10年,都有一个截止期限,当事人选择终止合同的机会多一些。对用人单位来讲,终止合同一般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节约离职成本。
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起始时间,没有截止时间,因此,需要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合同可存续到劳动者达到退休的年龄。它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骨干人员和年老体弱人员,可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安心为用人单位服务。然而,这种合同当事人结束劳动关系,采用终止方式的机会较少,一般须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离职成本要高一些。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更具灵活性,合同的起始时间为某项工作的开始之日,截止时间为该项工作的结束之日,对用人单位来讲,可减少人浮于事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