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包括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等,我国《专利法》对这几类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做了明确规定:
1、“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里最关键的是如何理解“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此处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单位的设备、设施、实验材料、技术资料(可包括未公开的技术信息)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有协议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做了约定的,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从字面意思理解即可,就是指不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合作发明”是指两个或多个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专利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4、“委托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专利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