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范畴,理由如下:
1、从我国国内立法和官方文件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纳入知识产权法范畴内;
2、从国际立法看,《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分别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晚近的TRIPs协议也将制止不正当竞争视为知识产权的范畴;
3、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并对相关知识产权立法管辖不到的客体给予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性质的保护,使知识产权保护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内容最为广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