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当然无效”,与“一般无效”的合同有许多区别,“当然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里强调必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只要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就一定是无效合同。但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的只是其他个人、法人或其他非国家组织的利益,该合同不是必然无效,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只要被损害的合同相对方无异议,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否则才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是必然无效。但如果该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
同时需注意,法院确认某一合同无效,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