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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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3、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相对方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4、行为人存在“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实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