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婚姻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一纸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大概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忠诚于对方,不得有婚外情行为,否则,背叛方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忠诚方的离婚请求,且所有婚内共同财产均归忠诚一方所有……”,如此之类的约定云云。双方在热恋或感情和睦时,一般都会欣然签订此类协议,这其中的意思很明白,主要就是从财产分割的角度达到约束一方或双方忠诚于婚姻的目的。
本人认为,此类协议是有效的,虽然我国合同法或婚姻家庭类法律均没有关于此类协议的规定,也虽然此类协议是有关“感情”的约定,但此类协议最终指向的其实是财产的分割,只是这种协议的成就附有一定条件,就是一方的“出轨”,这有些类似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实际上,有关此类协议的争端已经有过判例,但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有些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双方需遵照执行,有些法院却认定无效,理由就是此类协议是有关“感情”和“道德”的约定,属于道德和风俗调整的范围,不作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