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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规则是怎样的?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21 | 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依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因为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3、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上对此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无限制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涉及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在具备代位继承的条件时,即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参与继承。但代位继承人不是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按照《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当然,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共同作为“一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分遗产,也不等于各个代位继承人之间只能就其父或母应得的继承份额均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属于遗产的分配原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