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身体健康情况等,辞退解除劳动者合同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解除劳动者合同,但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是说,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是个程序性规定。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该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能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里也规定了一种辞退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对该劳动者先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依然有证据表明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方能予以辞退。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劳动者予以调岗,是依法行使的自主权,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岗位约定的行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解除该劳动者的合同。
用人单位正常辞退解除劳动者合同时,应重点注意以下程序:
(一)依法确认员工是否符合被辞退的条件。
(二)着重认定是否履行了相关的程序。
(三)具体适用企业规章、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
(四)有工会的单位,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五)就事实和依据起草言简意赅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六)须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