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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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制度。
我国和世界上的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的是“包含形式审查内容的实质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书的填写和商标图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备;申请费和注册费等是否已经缴纳等。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商标主管机关登记申请日期、编订审定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表明正式受理申请,之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或指定期限补正。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其内容主要有: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有素;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构成商标的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是否与被注销或被撤销不满1年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实质审查合格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实质审查不合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2、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认为其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作出予以初步核准的决定。初步审定后,商标局将商标注册申请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商标公告》是由商标局印制并定期出版的刊物,用以刊登初步审定的公告、注册公告、转让公告、撤销公告、注销公告以及商标局认为需要刊登的其他公告等。
3、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
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opposition)是指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向商标局提出不应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由此可知,商标异议程序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根据《商标法》第30、33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商标异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是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是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人,也可以是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异议必须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
(3)提出异议申请的理由与实质审查的内容一致,即予以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5)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4、注册申请的复审。
复审(reexamination)是商标评审委员会(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对于保障商标局商标审查工作的合法性及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1)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商标申请,不予公告,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的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注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决定性程序,也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有以下三种情形:
(1)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异议期届满后,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2)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有人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而异议人又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3)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有人提出异议,经商标局作出裁定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异议人在接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公告。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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