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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另行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10 | 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注册中的“另行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的情形分别是:

    1、商标注册中的“另行申请”情形。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trademarks which have been approved for registration)和核定使用的商品(commodities on which the use of a trademark has been approved)为限,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不得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即使扩大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类别也不允许;如果要扩大使用范围,必须另行办理商标注册。因为擅自扩大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很可能出现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

    2、商标注册中的“重新申请”情形。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商标注册中的“变更申请”情形。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可能会因某种原因,如企业合并、分立、移址等而需要对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予以变更,这种变更并不涉及注册商标本身的改变,因此只需要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即可。商标局对变更申请予以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