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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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即基本准则)有:
1、自愿注册原则。
该原则是指商标是否注册完全由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1)商标使用人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2)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才能受商标法的保护。
需注意该原则的例外情形:我国《商标法》第6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进行注册。根据1991年的《烟草专卖法》第20条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除该法有强制性商标注册的规定外,在我国目前再无其他商标注册的强制性规定了。
2、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需注意:
(1)“申请在先”是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关于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作用是使工业产权的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优先权的有效期限内考虑是否在其他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担心在这段时间被他人抢先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2款)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优先权原则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先在外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然后又在中国提出;
(2)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和中国提出的注册申请商标是同一商标,并且该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
(3)优先权的有效期是6个月,即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距离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不能超过6个月;
(4)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外国同中国签有相关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了相关国际条约,或者与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5)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主张优先权,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以确定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即确定优先权日。
另外,《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第2款)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这是对商标在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给予临时保护的规定。适用这一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展览会上是首次使用;
(2)展览会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即该展览会应是国际性的;
(3)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在展览会展出该商标使用的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主张优先权,并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以确定优先权日。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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