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给予注册保护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1、商品商标(commodity trademarks),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分开来而使用的标志。
2、服务商标(service trademarks),是指服务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标志。
3、集体商标(collective trademarks),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trademarks),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5、平面商标,是指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它们的组合等二维要素所构成的平面标志,它是我们最为常见的商标。
6、立体商标,是指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立体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有时也被称为外形商标。常见的立体商标主要有立体标志和包装物两大类,前者如“米其林轮胎小人”,后者如“可口可乐饮料瓶”等,不管申请注册哪一类立体商标,除需要符合显著性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非由自身性质、非为获得技术效果或者非为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而产生的形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