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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权保护?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里分两大类:

    一是违法性的概括性排除。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具体分析如下: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的判断需区分两种情况不同对待:① 发明创造本身违法,对于此类专利申请应予驳回。如伪造货币、票据等的设备和方法,制造专门用于赌博用的机器的设备和方法等。② 发明创造本身不违法,但其实施、使用或滥用为法律所禁止,这时就不能简单地予以驳回。如毒品的滥用为法律所禁止,但毒品也有其他合法用途,如用作临床镇痛剂等,此时对于涉及毒品的专利就不能简单地予以驳回,再如法律禁止私自携带枪支弹药,但枪支弹药也有维护国防和公共安全的作用,因此对于涉及枪支弹药的专利申请也不能一概简单地驳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即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2、“违反社会公德”是指违反被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和可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需注意的是,社会公德是因空间、时间、社会进步和地域的不同和转换而不相同和变化的。

    3、“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其实施会给公众或社会带来危害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发明创造等。

    二是列举式的排除。《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具体分析如下:

    1、“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并没有进行发明创造,故不能被授予专利。如“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等。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关于人们思维、表达、判断、记忆等的规则和方法,其不涉及技术手段,不产生技术效果,其本身不构成技术方案,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如竞赛规则、推理方法、游戏规则、信息检索方法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人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涉及生命伦理和人道主义,无法在工业产业上实施,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4、“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被专利法排除,但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如果满足法定条件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防、经济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不宜由私权管辖,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仅仅只起到指示作用,不涉及创造性,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