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其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监禁”和“罚金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多,主要出现在该法以下条款中:
1、第二十一条第2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此外,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两种具有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具体适用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外,还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