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广告等方法对其商品进行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旨在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法院在诉讼中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了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下列列举: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
注意: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