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给“合同”下的定义体现在该法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类似有关身份权益的约定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此类协议具有合同的特征,本人认为应为协议的一种,只是不由合同法调整而已。另外,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姻忠诚协议”等,本人认为也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只可惜目前的法律在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关系上还属于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