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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内容的表达方式,是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也已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口头形式”是指经过口头约定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发生在法律对合同形式要件不作强制性要求的场合,主要表现在合同可以即时履行完毕,或者合同的标的额很小的场合,全凭合同主体的诚信存在。该类合同大量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我们去菜市场买菜、去商场购买日用品等,并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并付款后即可交易成功。

    口头合同的缺点是,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将难以找到维权的有力证据,不利于日后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比如,某人在某一商店拿了一瓶饮料就走上大街,店主要求其付款,此时这人如果坚持主张饮料不是在该商店购买,店主将难以举证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其与对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为证,除非店主有其他相关证据,比如清晰的摄像记录,或者其他顾客的证言等,但这些证据收集起来多费神呀。

    3、着重说一下“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便捷性等优点,但也存在诸多缺点,主要表现在交易的安全性仅高于口头合同,但不及纸质合同,日后也容易发生纠纷。根据以往案例经验,当事人如通过此类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在事前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通过某一特定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或某一特定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的内容所成立的合同是双方认可的有效合同,以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