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以及涉嫌的罪名,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律师法等法律将会见定为律师的一项权利,强调的是保护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权。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