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 GOLD MEDAL LAWYER ——

免费咨询电话 CONTACT

13911526629 汪稳   18601144773包音泰

办公地址 ADDRESS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303室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23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犯罪情节与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