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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情况下采用过激的防卫手段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22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对刑法规定的上述正在进行的犯罪实施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失大于防卫目的时,防卫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以下一案:被告人杨某某,男,40岁,某农场工人。19987月的一个深夜,杨某某突然被隔壁房内女儿叫喊的救命声惊醒。他急忙奔入厨房,拿了一把杀猪尖刀,从窗台上跳进女儿房内。他看见一个陌生男人妄图强奸他的女儿,霎时怒不可遏,操起手中杀猪尖,朝着这个歹徒左肩刺了一刀。该歹徒忍痛向杨某某反扑夺刀,在双方展开搏斗中,杨刺死了歹徒。

我们认为,杨某某在与歹徒搏斗中将歹徒刺死,其目的是为了女儿免遭强奸。杨某某在向罪犯展开防卫时,罪犯不是寻机逃跑,而是猛力反扑夺刀。显然,杨某某在与歹徒你死我活的搏斗中,不杀死罪犯就不能保护自己的生命,也不能使女儿免受侵害。所以,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未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