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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护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切实关乎对被告人的最终处理。
一、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律师会及时与审判机关联系,递交代理手续,协调查阅案卷,调取、收集必要证据,并会见被告人。
本阶段会见被告人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 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并了解质证意见;2.了解被告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3. 了解被告人是否申请调取证据;4.了解被告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了解被告人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6. 了解被告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7.听取被告人对管辖、回避等问题的意见;8.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
二、研究案情、法律规定及专业知识
1. 辩护律师会认真分析和研究公诉机关指控的每—项犯罪事实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掌握控方的指控思路,把握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所提出的异议及其根据和理由,并对案件事实作出全面、客观、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并将自己形成的对案情的认识与起诉书的指控及被告人的意见对照分析,找出差异。
2.辩护律师会根据自己对案情的把握,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确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正确,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确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
3.辩护律师会对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如法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知识产权、证券等知识,进行补足和充实。
三、庭前提交证据和相关申请
如有证人、鉴定人或证据,辩护律师会在开庭5日前向法院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也会根据案情确定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四、拟定发问提纲
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会向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因此,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会根据可以发问的对象的到庭情况和辩护思路,拟定详细的发问提纲。
五、制定质证方案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由公诉人举证,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然后由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质证。质证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辩护意见形成的基础,因此,辩护律师会特别重视,庭前会制定详细周全的质证方案,围绕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拟定质证提纲。
六、拟定辩护意见
(一)无罪的辩护意见
1.事实上的无罪辩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由被告人实施;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法律上的无罪辩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案件事实,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的;
(2)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法律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3)起诉书中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满足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
(二)罪轻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
是指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构成指控的重罪,而是构成另一轻罪,因此辩护律师提出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如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抢夺罪的辩护意见。
2.量刑上的罪轻辩护
是指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从量刑情节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1)法定量刑情节
①犯罪主体方面:是否属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②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方面:是否属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③正当化事由方面: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④共同犯罪方面: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⑤犯罪前后的表现方面: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或立功情形;
⑥其他方面:是否在域外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2)酌定量刑情节
是指刑法条文未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时可以酌情适用的从轻量刑的情节。常见的包括:
①案件起因、犯罪动机;
②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③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④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⑤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⑥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⑦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七、撰写辩护词
辩护律师在拟定辩护意见之后,应将意见系统化、书面化,即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切忌随意歪曲事实和曲解法律。
2. 观点鲜明,论证充分,重点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语言通顺,用词简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八、参加庭前会议
(一)庭前会议召开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案件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律师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庭前会议交流的内容: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9.与审判有关的其他问题。
九、参加庭审
(一)进入开庭
1.确定开庭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3日前送达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此外,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确定旁听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是否申请回避;
4.是否提出管辖异议。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是庭审的一个重要阶段,一切用作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此阶段予以查证核实,这个阶段是法庭形成公正判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辩护律师会积极全面地履行辩护职能,通过举证和质证来确立辩护观点,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包括:
1.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听取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听取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4.向被告人发问;
5.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6.辩护人举证;
7.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8.参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
9.其他工作。
(三)法庭辩论
1.听取公诉人发言;
2.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
4.发表辩护意见;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辩护律师在控辩双方辩论时,会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控方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主要观点进行辩驳,细枝末节的问题可以一笔带过或者放到辩护词中进行阐述;
2.善于抓住公诉人的错误观点和逻辑推理,得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3.庭审时有完整的辩护提纲,但本阶段的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不能看着辩护词“照本宣科”;
4.抓住第二轮的辩论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突出重点,避免重复,着重针对控方的新问题、新观点进行辩驳,不纠缠细枝末节;
5. 辩护律师发表辩论意见,不是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避免因哗众取宠而影响辩护效果。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被告人可以用这个机会重申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提出对法庭的要求,辩护律师也可以在庭前通过会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建议法庭恢复法庭辩论。因此,即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辩护律师也会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庭后提交辩护词
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在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一般会向法庭递交书面辩护词。一般来说,辩护律师虽然在庭前就应当撰写好辩护词,但庭审仍会有很大变数,会出现新的证据,通过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会发现新的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能需要对庭前撰写的辩护词进行调整、修改,甚至完全重新撰写。辩护词会紧紧围绕争议的事实、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展开,做到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论证充分。
十一、监督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的,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会根据上述规定监督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审查法院是否有超期、逾期判决的现象。若已过审限而仍未宣判,会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
十二、领取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如果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
十三、回访被告人
一审判决后,律师在取得判决书后,一般会对被告人进行回访,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对于被告人服从判决的情况,律师会给予人文关怀,提醒被告人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认真改造,争取早日服刑完毕。对于被告人不服判决的情况,律师会就是否上诉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为其分析上诉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上诉想继续委托其作为第二审程序的辩护人,可以做好会见笔录,然后与委托人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确立委托关系。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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