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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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7)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4. 全部案卷、证据。
(1)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2)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四)复核死刑案件应审查的内容
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五)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1.处理的一般规则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勘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3.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六)不予核准死刑后的程序
1.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外。换句话说,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仍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审理,无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
(一)复核的人民法院及合议庭组成
1.死刑缓刑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未设置专门的复核庭。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复核程序的启动和流程
1.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缓的,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缓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直接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二审裁定书时同时标明“本裁定即为核准死刑缓刑执行的刑事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刑缓刑执行的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缓的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也应当讯问被告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死刑案件是否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尚存在争议,是否在死缓案件的复核阶段都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
(三)报请复核的要求和报送的材料
报请复核的死刑缓刑执行案件,也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与报请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相同。
(四)复核死缓案件应审查的内容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内容相同。
(五)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律师参与复核程序
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联系承办法院
二、获取案卷材料
三、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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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稳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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