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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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实有无可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和证据
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被告人本人的陈述与辩解,主要任务是判断是否具有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和证据。
2.帮助当事人树立起希望和信心
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应通过会见当事人,帮助当事人树立起希望和信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为一审、二审两次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完全绝望,以绝食或闹事来对抗看守所的管教,拒绝配合其家属为他聘请的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的工作,甚至拒绝配合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因此在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向其释明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争取在复核程序中能不被核准死刑而获得生路,帮助当事人树立起希望和信心。
四、调查取证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把自行调取的证据提交给承办的法院,承办的法院一般都会接受。
五、提出辩护意见
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二是约见法官,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最高人民法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了硬性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相当重视,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如何反映和提交意见,也应当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等角度入手,但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的是,在死刑复核程序反映和提交意见的终极目标是“不被核准死刑”,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终极目标则是“保命”,所以反映和提交的意见一定要围绕终极目标进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介入:
(一)事实认定方面
1.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2.死刑裁判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确有错误的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在死刑裁判中据以判决被告人死刑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存在以下问题,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反映和提交意见。
(1)案件认定中的关键证据获取程序非法,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排除,或者可能使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
(2)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罪大恶极的;
(3)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不清的;
(4)法院在事实认定时采信证据存在错误,如忽略了控方提供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的;
(5)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二)法律适用方面
1.适用罪名错误
2. 量刑存在问题
(1)被告人存在罪轻情节,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当被告人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一般可以认为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不应当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找出被告人是否存在这些罪轻的情节。
(2)法院判处当事人死刑违反法律规定的
刑法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死刑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具备这些情形而仍被判处死刑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法院对在羁押期间怀孕并流产的妇女适用了死刑的,就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
(3)被告人存在其他在判处死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如:犯罪事出有因,并非不可饶恕;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犯罪后又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程序方面
诉讼程序正当合法是正确裁判的重要保障,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在死刑复核的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也应当提出相应的意见,请求法院不予核准死刑:
1.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六、提出申诉
在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2.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3.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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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稳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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