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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案件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律师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庭前会议交流的内容: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9.与审判有关的其他问题。
九、参加庭审
(一)进入开庭
1.确定开庭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3日前送达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此外,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确定旁听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是否申请回避;
4.是否提出管辖异议。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是庭审的一个重要阶段,一切用作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此阶段予以查证核实,这个阶段是法庭形成公正判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辩护律师会积极全面地履行辩护职能,通过举证和质证来确立辩护观点,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包括:
1.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听取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听取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4.向被告人发问;
5.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6.辩护人举证;
7.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8.参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
9.其他工作。
(三)法庭辩论
1.听取公诉人发言;
2.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
4.发表辩护意见;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辩护律师在控辩双方辩论时,会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控方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主要观点进行辩驳,细枝末节的问题可以一笔带过或者放到辩护词中进行阐述;
2.善于抓住公诉人的错误观点和逻辑推理,得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3.庭审时有完整的辩护提纲,但本阶段的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不能看着辩护词“照本宣科”;
4.抓住第二轮的辩论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突出重点,避免重复,着重针对控方的新问题、新观点进行辩驳,不纠缠细枝末节;
5. 辩护律师发表辩论意见,不是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避免因哗众取宠而影响辩护效果。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被告人可以用这个机会重申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提出对法庭的要求,辩护律师也可以在庭前通过会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建议法庭恢复法庭辩论。因此,即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辩护律师也会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庭后提交辩护词
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在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一般会向法庭递交书面辩护词。一般来说,辩护律师虽然在庭前就应当撰写好辩护词,但庭审仍会有很大变数,会出现新的证据,通过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会发现新的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能需要对庭前撰写的辩护词进行调整、修改,甚至完全重新撰写。辩护词会紧紧围绕争议的事实、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展开,做到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论证充分。
十一、监督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的,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会根据上述规定监督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审查法院是否有超期、逾期判决的现象。若已过审限而仍未宣判,会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
十二、领取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如果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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