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 |
发布日期:1999.06.25 | 实施日期:1999.07.03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