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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12.26修正发布 / 2021.03.01实施)(现行
2026-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10.26修正发布 / 2018.10.26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发布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发布 / 2017.0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发布 / 2020.09.01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09.01发布 / 2013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02.16发布 / 2017.02.16实施)(现行有效)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07.22发布 / 2015.09.01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02.08发布 / 2010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为16周岁。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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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2026-03-15
拘役
有期和无期徒刑
死刑
死缓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自首
2026-03-21
立功
缓刑
减刑
假释
数罪并罚
累犯
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