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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名誉权有哪些特殊保护?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1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未成年人名誉权的保护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未成年人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的成长阶段,对社会的认识程度较低,思想和精神状态都比较脆弱,难以抵御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同时,未成年人大部分没有真正踏入社会或者刚刚踏人社会,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在社会上的名声对于他们来说比成年人显得更加重要。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名誉采取特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从刑事司法上落实这方面的政策,200612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对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名誉权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此外,20115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针对《刑法》第100条关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人的报告义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入伍、升学时的报告义务。这也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名誉权的特殊保护政策。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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