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我国刑罚适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性质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适用缓刑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挽救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就更不能例外。为了在刑罚适用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1条对建议审判机关对未
我国法律十分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作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针对没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且针对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从法律诉讼程序和刑罚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了有别于成年人的不同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缓刑是我国刑罚适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性质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适用缓刑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挽救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就更不能例外。为了在刑罚适用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1条对建议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3.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只要是符合“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的建议下,法院都应当尽量考虑对之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