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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12.26修正发布 / 2021.03.01实施)(现行
2024-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10.26修正发布 / 2018.10.26实施)
2024-0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发布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发布 / 2017.0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发布 / 2020.09.01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09.01发布 / 2013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02.16发布 / 2017.02.16实施)(现行有效)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07.22发布 / 2015.09.01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02.08发布 / 2010
3.避险限度。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危害。如果是为了顾全某一较小利益而牺牲更大的利益或相等的其他利益,例如,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而牺牲他人更多的财产,或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这种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而属避险过当,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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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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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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