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为了避免匪徒的侵袭,而破坏他人的门窗,逃入避险;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而拆除火区周围的部分建筑物等行为,都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行为通常是在危险的情况下,两种合法的权益发生冲突,但只能保存一个合法权益的状态下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行为人保护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因此,紧急避险行为必然要给其中某一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紧急避险行为虽然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损害,但是,它的最终结果却是保护了某一更大的合法利益,因而,它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较小的利益,其目的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因此,从社会整体上看,紧急避险的行为同正当防卫一样,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不仅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