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险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条件
1.避险起因。避险起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也就是说,只有合法利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是指足以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危险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如山崩、海啸、水灾、火灾等;二是动物的袭击;三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人和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行为;四是人的生理(饥饿)或疾病的原因。由于避险的起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这就意味着必须是有现实存在的危险,而不是假想的、推测的危险。只有客观存在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2.避险时机。避险的时机必须是现实正在发生危险的威胁,即具有威胁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就不能实行所谓避险。危险已经发生,一般指直接威胁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已经出现;危险已经过去,一般指对某种合法权益的威胁已经变成现实,已经使该种权益遭受损害,或者使某种合法权益遭受危害的直接威胁已经消失,不会再使该种权益遭受损害。当危险的来源是人的行为时,危险的过去可能表现为侵袭行为实施完毕,只要危险仍处于继续状态之中,或者侵害行为已经中断,但对合法权益的严重威胁仍然存在,就可实行紧急避险。
(二)实施避险行为的合法条件
1.避险意图。避险意图即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在避险行为开始时所具有的主观意图。从法律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要求看,实行紧急避险,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避免某种合法权益遭受危害的目的,即使行为人客观上避免了某种合法权益遭受危害,也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2.避险方法。实行紧急避险所采用的避险方法,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危险正在发生,威胁、损害到某种合法利益的情况下,除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外,别无他择,只有采用这一方法才能保全这一合法利益。但是,紧急避险不得已所采取的避险措施,并不一定必须是最终的唯一的方法,也可能在客观上还存在数种方法,甚至还有更好的方法,但行为人主观意识范围内和客观能力上只能采用这一方法。所以,只要避险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所避免的损害,该避险行为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