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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家中安设防卫装置将盗贼伤害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2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第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权益;第二,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第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第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第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自己家中安设防卫装置防止盗贼进入的行为在实践中确有发生。例如,某个体商贩杨某某去外地进货之前,将用于捕杀野猪的设备安装在自家窗台上,以防止盗贼进入室内盗窃。恰好遇上同村惯窃犯李某撬窗进入杨某某家盗窃,被杨某某事先安装的防盗装置夹住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重型)。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的人认为应当对杨某某定故意伤害罪;有的人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也有的人认为杨某某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正当防卫,但属于防卫不适时;还有的人认为应按防卫过当处理。

我们认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一是从正当防卫的目的看,杨某某安设防卫装置是为了防止盗贼入室盗窃,是为了保护本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和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三是该防卫行为仅造成了惯窃犯李某轻伤害的结果,不应当认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四是该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对杨某某安设防卫装置防止盗贼进入的行为,应当以正当防卫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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