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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认定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1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主要是看防卫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首先,从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和性质看,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合法的行为,其主要意义在于抵御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因此,防卫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一强度,行为人行使这一权利,只能是被迫实施的,也只能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全合法利益为限。其次,从实践中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具体情况看,正当防卫往往是在防卫人面临急迫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紧急状态下实施的。由于防卫人所处的特殊环境和条件,对于防卫对象一时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也是在所难免的,因而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要求不能过于苛刻。所以,摩文律师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主要应当包含两层含义:(1)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谓“足以制止”,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能够达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程度,并且防卫行为的强度同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如何认定防卫行为的强度同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呢?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双方的力量、人数、工具、杀伤力、环境等情况综合考虑。(2)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在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况下,它才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内的。那么,什么是“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不应有的损害”,是跟“应有的损害”相对而言的。如果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也是该防卫行为所必然会产生的结果,且这一结果是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或正在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基本上相适应的,并没有超出为抵御、制止、排除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所必需的程度,这种防卫的后果就是“应有的损害”,也就是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只有在防卫者给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与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显然不相适应时,才能认为其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不是防卫正当。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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