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刑法应否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过去刑法尚无明文规定,因此,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也不统一。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刑法应否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过去刑法尚无明文规定,因此,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也不统一。我们认为,对此应作如下处理: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国家政治的最严重威胁,不能因为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享有政治权利,而不剥夺其政治权利。这些人在服刑期间可能已成为享有政治权利的成年人,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让这些人去参与某些政治活动,这与其所犯罪行是不相容的。因此,应当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未成年人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对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人,应否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那些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犯罪,且年龄已接近成年的未成年人,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那些人身危险性一般,且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出发,以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