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确定刑事责任,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等,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相关一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处罚问题作了许多特殊性规定,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应当认真贯彻实施这些特
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确定刑事责任,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等,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相关一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处罚问题作了许多特殊性规定,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应当认真贯彻实施这些特殊性规定。
1.不能确切证实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适用法律。根据《高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未成年人犯罪同时触犯一般刑事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应以较轻的罪名定罪处罚。根据《高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3.未成年人偶犯奸淫幼女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根据《高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末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未成年人犯轻微抢劫、抢夺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根据《高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5.未成年人寻衅滋事须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根据《高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未成年人初犯性质较轻的盗窃罪不以犯罪论处。根据《高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