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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刑事责任年龄?
来源: | 作者:morewin010 | 发布时间: 2024-08-09 | 3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直接涉及对犯罪人的追诉问题。对处于刑事责任年龄交界之处的年龄的计算,往往决定对行为人是追诉还是不追诉。

即使最高司法机关已经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仍有模糊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未成年犯就是通常在犯罪学中提出的青少年犯中未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20061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界定,即刑法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根据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都是未成年人。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认真查清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案件中的重要事实记录在案。

这里所说的年龄,指的是实足的年龄即周岁,而不是通常所讲的虚岁。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算满周岁。举例来说,行为人在14周岁生日的当天,仍为不满14周岁;14岁生日的次日起方为满14周岁。因此,对于行为人在14周岁生日的当天晚12点钟之前实施的危害行为,都不能认为是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视为未满14周岁,不以犯罪论处。

(二)刑事责任年龄能否突破?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那么,如果一个人只差几天即满14周岁或18周岁,对行为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或适用死刑呢?或者一个未满14周岁的人的生长发育已接近成年人,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程度也与成年人没有什么区别,对此可否追究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年龄阶段是绝对的,不存在任何灵活的余地。即使行为人只差一天就满14周岁,也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即使行为人只差一天就满18周岁,也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否则,就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为了准确适用刑法,规范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20061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此外,200612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8条、第46条、第47条等对如何认定未成年人刑事年龄也作了如下规定:

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

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多少周岁。

(四)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年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亦即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司法部门无权直接作出,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节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在我国,劳动教养处罚的作出和执行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对未成年人实行劳动教养应当规定在必要的年龄限制之内,具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目前法律没有对收容教养对象年龄作出绝对限制。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是已满13周岁的人,对不满13周岁,但已满12周岁或11周岁的儿童,如果实施已满14周岁者就应负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行为的,也应考虑收容教养。但已满11周岁到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从学龄上看,一般至少也进入小学四年级,最高的已升入初中,其智力和知识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发展,虽然尚不能理解犯罪的意义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具有成年人具有的完全的刑罚适应能力,但已具有了初步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理解收容教养的大致意义。因而有必要将那些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的1112周岁以上的儿童加以收容教养。同时从立法原意上看也是允许的。《刑法》第17条第4款为什么没有规定被收容教养人的最低年龄界限?这主要是考虑到作出限制性规定后,不便于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操作与运用。

(五)未成年犯服刑期间身份的认定

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身份的认定,主要是针对某一未成年人的界定是指他在判刑时,还是服刑时。对此,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是指判刑时,有的人认为应指服刑时。我们认为,未成年犯这一概念既适用于审判时,也适用于服刑时,未成年犯的界定应当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和刑事执行阶段,包括立案、审判和行刑等过程。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应当按照犯罪行为时的未成年人判决定罪,因为审判的犯罪是未成年时所实施的。而审判是确定刑事责任的一个阶段,审判确定为未成年人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行刑时可能已经成年。那么,在判决确定后到执行这一阶段属于行刑阶段,仍然存在对未成年人年龄的确认问题。《监狱法》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因余刑不满2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罪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该规定所指服刑期间的从宽对象仍然是未成年犯,服刑期已成年的,只有因余刑不满2年且在少管所继续服刑,才例外规定可以适用未成年犯的从宽标准。所以,如果这一阶段行为人仍然是未成年人,就应当按照未成年犯适用减刑;如果这一阶段行为人已经发育为成年人,就不能再像审判时那样适用未成年人的从宽规定进行减刑,因为获得减刑的条件已不复存在。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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