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2005年2月28日通过)规定,参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3)鉴定结论的书面格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予采纳。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应当以《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公章后生效。鉴定书应包含有:被鉴定人的自然情况、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鉴定案由、调查资料、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等内容。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时,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分别记录在案。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即内容完备、形式合法的鉴定结论才能采信。
3、审查是否科学合法
(1)审查送检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送检材料是否充分。
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调查材料应当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病史情况、案情经过、审讯材料及拘押期间的表现等。调查材料要具体、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及资料来源。
(2)调查资料必须通过合法程序提取、收集。
司法人员应重点审查调查资料的收集、取得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或者存在影响鉴定结论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的因素。如司法人员向鉴定人提供用以作为鉴定依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该供述为刑讯逼供或诱供下所作出的,那么依据该供述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3)调查资料的内容不得与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的内容相矛盾。
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初次鉴定结论,除了对程序进行审查外,还一定要对涉及该结论的一些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审查有关人身损害的鉴定结论,就应当比照鉴定标准,审查病历、影像光片、诊断结论等,必要时还须请教有关专家后再决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采用。
4、审查是否依法告知
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已作出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再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如果经过法庭审理的,还要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经过当庭质证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法院未经当庭质证就采信鉴定结论的话,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证据裁判规则,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