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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 | 作者:zhongzhishangbiao | 发布时间: 2023-10-27 | 3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司法人员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在起诉阶段或者在法庭审理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法庭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被告人可能会出现多个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因此,如何审查采信鉴定结论是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鉴定主体

1)应当对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规定成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一律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鉴定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任职标准,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主治医师,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由有关卫生局发给其《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

2、审查鉴定程序

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违反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鉴定的客观、公正性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无效证据,应予排除。

1)鉴定人违反有关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鉴定人回避制度是指鉴定人具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几种情形时,鉴定委托机关及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鉴定人也承担自行回避的法定义务。

有四种鉴定人应予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四是专家组受理鉴定的,专家组成员曾参与过同一案件鉴定的。

针对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特别回避制度。即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该规定表明:同一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进行重新鉴定时,参与第一次鉴定的鉴定人不得参与重新鉴定,否则即违反了回避制度。

2)鉴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鉴定人数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用。法定鉴定人数是指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进行鉴定的人数。实际进行鉴定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汪 稳    资深律师  刑辩团队负责人

执业12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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