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或者已经实行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人身损害。
(一)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尚未真正发生,因此,其防卫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二)事后防卫
是指不法侵害结束以后,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事后防卫的特点是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行为人没有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而是在不法侵害结束以后,才对不法侵害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三)延长防卫
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已被他的防卫行为所阻止,但防卫人主观上认为不法侵害未结束或者主观上已经明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仍继续实施他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防卫人由于主观认识的错误、主观上的报复心理而导致的防卫过当,是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的表现,应当分别按照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理。
(四)对防卫不适时行为的处罚
对于防卫不适时,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为了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对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犯罪论处;
二是行为人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结果所触犯的刑律,按照过失犯罪处罚;
三是意外事件,即行为人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对其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